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武安市明金建材经销处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2民辖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市明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北安乐乡康宿村村南。 投资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区***镇一经路立交桥北(******球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安市明金建材经销处、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2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案涉票据出票人系原审被告,该票据背书转让于上诉人系用于支付天津**相关项目工程款项。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就天津**相关项目工程款项结付事宜产生纠纷,已在天津市**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系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审理,请求将本案进行移送。 武安市明金建材经销处、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一审被告的上诉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