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02民初45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润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润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润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润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依法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利川润锦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冉艳蓉
书记员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