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28民终944号
上诉人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求男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张建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新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张建业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来看,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本来就应该按照约定将建设工程款支付给鑫新建筑公司,然后由鑫新建筑公司转移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且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在支付款项时自身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向实际施工人多支付建设工程款,属于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自身原因造成。其次,鑫新建筑公司收取的建设工程款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并未超额收取,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多支付部分是其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使多收取部分应该退还,也只能由实际施工人负责退还,鑫新建筑公司不具有返还义务。另,在一审中,张建业曾向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承诺将多支付的工程款23.3万元在一个月内返还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由此看出具有返还义务的是张建业而不是鑫新建筑公司,或者是由鑫新建筑公司与张建业共同返还,一审法院仅判决由鑫新建筑公司返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辩称,鑫新建筑公司与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签订合同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在最终结算后,由于资金来源系部分扶贫资金,而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行政规定直接支付给施工方,鑫新建筑公司与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就该款项多余部分达成书面协议,鑫新建筑公司未按期返还多余部分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返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鑫新建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建业辩称,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9万元因为要打入对公账户,当时给鑫新建筑公司吴总报告时说是将款项返还给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资金走向非常明确,多余款项在鑫新建筑公司账户,所以应由鑫新建筑公司返还给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
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鑫新建筑公司、张建业返还多付的工程款232631.68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由鑫新建筑公司、张建业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8日,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与鑫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鑫新建筑公司为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修建办公楼及群众服务中心。此后鑫新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张建业全权处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事宜。张建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建设并交付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使用,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先后以借款的形式向张建业支付了工程款49万元,其中2015年11月16日支付20万元,2015年12月23日支付20万元,2016年1月30日支付9万元,分别由张建业出具了借条。2016年1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共计应向鑫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547368.32元。2016年1月11日,鑫新建筑公司向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出具了发票。2017年12月20日,张建业与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进行工程款结算,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尚应支付工程款57368.32元。因该工程须以扶贫资金29万元支付,前期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系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从其他渠道筹集,故双方约定由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将29万元扶贫资金打入鑫新建筑公司账户,扣除应支付的工程款57368.32元后,由鑫新建筑公司在一个月内将余款返还给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并由张建业出具借条予以佐证。2017年12月22日,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通过利川市财政局东城财政所专项资金账户向鑫新建筑公司转入29万元。但鑫新建筑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支付相应款项,经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与鑫新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建业受鑫新建筑公司的委托从事工程的施工、管理结算,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鑫新建筑公司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后鑫新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已经确定,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在支付工程欠款时对多支出部分亦有明确约定,鑫新建筑公司理应按照约定返还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多支付的工程款232631.68元。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要求鑫新建筑公司承担返还义务,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要求张建业承担返还义务,不予支持。鑫新建筑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判决:一、鑫新建筑公司返还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工程款232631.6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9元,由鑫新建筑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多支付的232631.68元工程款是否应由鑫新建筑公司退还。对此,分析评判如下:
鑫新建筑公司上诉称按照合同约定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应将建设工程款支付给鑫新建筑公司,然后由鑫新建筑公司转移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鑫新建筑公司并未超额收取,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多支付的部分是其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即使应该退还,也只能由实际施工人张建业负责退还,鑫新建筑公司不具有返还义务。本院认为,鑫新建筑公司向张建业出具了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张建业就案涉工程项目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鑫新建筑公司承担。虽然鑫新建筑公司在委托书中载明:“工程款必须转入公司账户”,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中由项目负责人以借款方式按工程进度领取工程款已是建筑行业的常态,且鑫新建筑公司对张建业已经领取49万元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只是认为应当由张建业返还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多支付的工程款,张建业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向其支付工程款并无过错,因此,案涉工程竣工结算后鑫新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已经确定为547368.32元,张建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借款方式领取了工程款49万元,此后利川市求男台村委会又向鑫新建筑公司账户转入29万元,共计向鑫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8万元,抵扣后,利川市求男台村委就案涉工程多支付工程款232631.68元,应当由鑫新建筑公司退还。
综上所述,鑫新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9元,由上诉人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法官助理胡铃
书记员杨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