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2802民初218号
原告鑫新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通威公路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余富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明祥、喻文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同时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结合本案,原告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包含了本案的诉讼请求,故本案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012年6月13日,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工程施工。原告自2010年在位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的厂房处进行碾砂和粉末加工。2015年被告中标了318国道利川绕城段(PPT模式投资项目)。2017年3月23日,被告在实施爆破施工时垮塌的土石方等堆积在原告的碾砂、粉末上,直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将堆积物进行清除。2017年3月27日、2017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利川市逢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粉末、碾砂原有和现有量进行了测量,其结论为原有粉末629.30立方米、碾砂为3992.70立方米,现有粉末378.60立方米、碾砂为935.50立方米。2017年9月4日,原告委托湖北中德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碾砂和粉末进行了价值评估,结论为价值取整为44.85万元。2019年12月12日,原告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中有:要求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赔偿修建绕城公路施工放炮导致原告的损失,包括需要车转粉末、碾砂4622立方米及其工资、油料费供13866元,覆盖掉的粉末、碾砂评估价448500元,停工停产人员工资10400元、放炮堆积物占用场地补偿费70200元,合计636570元。目前该行政诉讼尚在审理阶段。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中标公示、涉案现场照片、测绘报告、价格评估报告、行政起诉状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1693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富国
人民陪审员 李明祥
人民陪审员 喻文涛
书 记 员 卿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