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976号
原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98034375R。
法定代表人:吴玉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邓船,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金元宝大道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114704389。
法定代表人:吴酬,乡长。
原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318.00元,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兴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6.00元,减半收取318.00元,由原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