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2财保126号
申请人***,男,生于1953年7月1日,湖北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
被申请人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69803437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蚂蟥坝棚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利川支公司出具的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利川市鑫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蚂蟥坝棚户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1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