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5649号
原告:付**,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住址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付**诉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应交972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谈效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