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44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280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及利息、诉讼费共计:46622元,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执行指定账户转款46622元,并交纳执行费1575元。申请执行人***华都民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随即办理领款手续。
本院认为,(2020)鄂2801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