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050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老场村四组云山谷商铺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2HADX3。
负责人:***。
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商会大厦1**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3937493Q。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8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1年11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