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6050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老场村四组云山谷商铺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2HADX3。 负责人:***。 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商会大厦1**4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3937493Q。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8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71年11月2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