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神县交通运输局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神县交通运输局,地址:眉山市青神县交通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骏,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川,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神县青城镇外东街39号底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方志军,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现在眉州监狱服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神县交通运输局、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志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时,本院准予其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向***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 棱
审判员 王美福
审判员 辛利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