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川1425司惩10号
被罚款人:**,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青神县。
本院在审理(2021)川1425民再4号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2017)川1425民初143号原告**与被告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与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虚构该案基本事实,伪造主要证据,并妨害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且**与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该虚假诉讼获得(2017)川1425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故依法应当根据前述情节对**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5000元,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