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25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执行人:方志军,男,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执行人: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城镇外东街**,组织机构代码:207701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津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盐津县中和镇苦竹坝一街组织机构代码:07762458-3。
法定代表人:方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方志军、青神县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津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7167680元(未扣除已支付款项),在执行过程中,本次强制执行到位1665568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豆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