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7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春园**楼**
法定代表人:郝宗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今,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民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50元;要求新兴公司与民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于2013年8月10日入职民丰公司后被派遣至新兴公司,岗位是铆工,月工资6500元。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民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赔偿。
新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民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民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50元;2.新兴公司和民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2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民丰公司自2013年8月10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民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00元;3.民丰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6034.48元;4.民丰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119540.23元;5.民丰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724.14元;6.民丰公司支付**2013年8月1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高温津贴2160元;7.民丰公司支付**2013年8月1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2400元;8.民丰公司支付**2013年8月10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1954.02元;9.民丰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待岗工资100100元。新兴公司对上述请求中第2项至第9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11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5634号裁决书,裁决:一、民丰公司与**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民丰公司支付**2013年8月1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高温津贴1973.8元;三、民丰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973.79元;四、民丰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待岗生活费25413.93元;五、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民丰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做出(2019)京0115民初2844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民丰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及快递单、快递查询单,证明在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之前,民丰公司向**的户籍地址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未给予答复也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12月31日终止,**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载明:**你好!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愿意在保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与你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现公司书面向你征询续签意向,如你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请在接到本意向书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不同意续签合同,请接到本意向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逾期未办理续签手续或者答复公司是否续签的,均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快递单显示内件品名为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快递查询单显示该快递于2018年12月11日被退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没有收到过且双方亦未约定过用什么方式什么通讯地址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或终止的通知。查询单系民丰公司单方制作。民丰公司提交了报纸公告,证明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一事,民丰公司通过中国改革报进行了登报通知。该份公告刊登于中国改革报2018年12月6日发行的报纸,公告内容与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没有见过这份证据。
(2019)京0115民初284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民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前,民丰公司向**邮寄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被退回,又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向**送达了续签意向书,此种情况下,**未与民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判决:一、确认**与民丰公司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民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3年8月1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高温津贴1321.38元;三、民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178.16元;四、民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待岗工资25645.91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民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前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京02民终4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0月15日,**向大兴仲裁委提起本案仲裁,要求:1.民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50元;2.新兴公司与民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1月1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642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民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前,民丰公司向**邮寄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又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向**送达了续签意向书。此种情况下,**未与民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其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要求新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丰公司与**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前民丰公司向**户籍地邮寄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意向书中载明民丰公司愿保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与**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并采取了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过其他约定送达地址,故民丰公司的送达行为有效,民丰公司已就续签劳动合同尽到了送达义务。但**否认收到及看到续订意向书,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指定期限内与民丰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故本案双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要求民丰公司及新兴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云
审 判 员 窦江涛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郭玲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