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15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魏集镇苏童村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春园5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郝宗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今,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民丰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民丰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被上诉人民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今以及被上诉人新兴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12年3月5日入职民丰公司后被派遣至新兴公司,岗位是小工,月工资5500元。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民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赔偿。故上诉至二审法院,望判如所请。
民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新兴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民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500元,新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5日入职民丰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16日起民丰公司停产停业,***未再提供劳动处于待岗状态,民丰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最后到岗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
2018年12月3日,民丰公司向***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载明:***: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愿意在保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与你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现公司书面向你征询续签意向,如你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请在接到本意向书三日内到公司办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不同意续签合同,请接到本意向书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逾期未办理续签手续或者答复公司是否续签的,均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民丰公司在中国改革报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前《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内容。
2020年10月15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民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500元;2、新兴公司与民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1月1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640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2019年7月22日,***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民丰公司自2012年3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民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250元;3、民丰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7413.79元;4、民丰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101149.43元;5、民丰公司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689.66元;6、民丰公司支付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643.68元;7、民丰公司支付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高温津贴2700元;8、民丰公司支付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冬季取暖补贴3000元;9、民丰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9年7月19日期间待岗工资84700元。新兴建设公司对第2至第9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9月11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5637号裁决书,裁决:1、***与民丰公司自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民丰公司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高温津贴2267.59元;3、民丰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74.64元;4、民丰公司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待岗生活费25691.25元;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7613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认定:民丰公司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向***的户籍所在地邮寄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书,***虽主张未收到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但快递信息载明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是***本人的户籍地和电话号码,且民丰公司又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向***送达了续签意向书,在此种情况下,***仍未与民丰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故判决:一、民丰公司与***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民丰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2年3月5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高温津贴1860元;三、民丰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664.78元;四、民丰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待岗生活费26401.91元;五、驳回民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2民终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民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业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民丰公司向***邮寄在保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被签收,又以刊登公告的形式向***送达,此种情况下,***未与民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现其以民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民丰公司、新兴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案证据显示,已有生效判决查明民丰公司曾向***提出在保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并认定***因个人原因未与民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无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故***要求民丰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以及新兴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任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