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冀0930民初839号
原告:北京扬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六号院甲11号楼201-01号。
法定代表人:梅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兴杰,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海涛,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原告北京扬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扬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奇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兴杰到庭;被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佩华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到庭;第三人刘海涛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扬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3704元,并以工程欠款为基数,按按照LPR计算2020年2月16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19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淮安盐卤项目管道内补口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给付了工程款795056元后,剩余工程款543704元拖欠至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提供合同一份及收款证据佐证。
被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被告委托第三人办理付款事宜,钱也转给了第三人,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如果拖欠应由第三人承担付款义务,第三人也已经接受还款。
第三人刘海涛陈述称:对原告主张的前工程款的事实认可,愿意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分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淮安盐卤项目管道内补口施工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给付了工程款795056元后,剩余工程款543704元委托第三人交付。第三人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同意第三人还款,要求被告就欠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的工程款543704元,利息按20000元确定,合计本息563704元,由第三人刘海涛分期偿还。2022年7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2022年8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2022年9月15日前偿还163704元。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就第三人未偿还的工程款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利息按照LPR计算,自2020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对欠款本金54370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4619元,由原告垫付,第三人刘海涛在2022年9月1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北京扬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秀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若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