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11民初4189号
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与新二街交汇处向南300米新二街路东(新乡市药监局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一方、***,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宏力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div>
法定代表人:段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新乡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收案后,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能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天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丽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