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6031号
原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颖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
法定代表人:张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南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42218D。
法人代表人:韦强启,执行董事。
原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唐玉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