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8民初5373号
原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3437506Y,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6楼。
法定代表人:高阳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5GBTL23,住所地河南省**县紫气大道东段。
负责人:吴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义,河南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35877.88元及利息(利息以235877.8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原告承接被告的位于**县的**县配电网2018第八批(业扩)工程及**县2016年第二批配电网户表安装工程,原告仅提供劳务做清工。合同约定2016年第二批安装工程劳务费52万元,已支付34万元,下欠18万元;2018年第八批(业扩)工程劳务费305877.88元,已支付25万元,下欠55877.88元,被告欠原告两个工程劳务费合计235877.88元未支付。但原告已给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支付所欠劳务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5877.88元,自愿定于2022年10月26日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26日前支付85877.88元;
二、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19.09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