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21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石槽集乡**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颖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豫1624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985元。现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