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602民初5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郸城市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北300***e谷电商科技创新产业园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05365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北区防腐产业园区洞庭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航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