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351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9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了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的起诉,后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