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8248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计3143元,由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尼双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