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

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9001民初7332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李冬艳,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专,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艳、被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可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护费用25万元及违约金1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KV综武线维护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维护费用为2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该线路进行了维护,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事项。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欠25万元属实,对违约金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KV综武线维护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维护费用为2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按年度足额支付维护费,被告在每年度维护周期前3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维护费的50%,其余50%在当年度维护完成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被告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线路维护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125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中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25万元及违约金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为26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卫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