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9001民初9381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送达确认地址与现住址一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送达确认地址与现住址一致。
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送达确认地址与现住址一致。
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7706B,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送达确认地址与住所地一致。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待鉴定结果确定后再确定具体赔偿数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7日8时许,其骑电动车经过西环路时,被施工围挡砸伤,经济源市中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脑水肿、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颅底骨折等,先后花费医疗费等20余万元。经了解,西环路施工围挡系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由被告***、***具体施工。其住院期间,被告***、***曾向其支付过5万元,但后续治疗费用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脑水肿、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颅底骨折等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其被砸伤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原告起诉,待相关鉴定事项明确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黑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