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8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民主中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臣,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专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区石佛镇秦庄村大街18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牛科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460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4458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红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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