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559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中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区石佛镇秦庄村大街185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牛科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10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069500元及利息。2.支付申请人诉讼费及执行费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0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部分存款,已扣划至申请人账户。
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可处置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去郑州市不动产查控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记录。
五、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赴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状况,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2年1月10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找到其下落,故未实施。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短信方式向其明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回复:不申请调查。
截止2022年1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2807.98元。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思博瑞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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