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启元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5301号之一
原告: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1号金驹物流园钢贸交易楼A3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1NR5BHXX(1\1)。
法定代表人:王夫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启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中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MA44LJGR7B。
负责人:杜月峰,经理。
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主中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29639853J。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原告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城启元分公司、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48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48元,由原告徐州康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陆美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