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999号
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国勇。
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主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波。
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天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威保秀壁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雪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邱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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