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凯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被告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7民初71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村民。
被告秦皇岛市凯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榆关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凯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