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凯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709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丽杰,河北仲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82256661XM。

法定代表人:赵明波,经理。

第三人: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66121142XF。

法定代表人:孔令辉,经理。

第三人:秦皇岛市凯达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754022599J。

法定代表人:李学凯,经理。

第三人:秦皇岛市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757543314M。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经理。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仇军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