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3286号
原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52。
法定代表人:杨成。
原告**与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尚拥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