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477号
原告:**,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重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锐,山西效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