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开关有限公司、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3438号 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1576848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程,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重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83552。 法定代表人:杨成,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