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3438号
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十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81576848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程,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重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83552。
法定代表人:杨成,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