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财保40号
申请人:大连金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泰园B区3栋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09523444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大连**新区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大连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陆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82026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金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意图,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财产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328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账号:21×××28)。
申请人大连金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328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账号:21×××28)。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