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大村5号院。
法定代表人:邱光伟。
被执行人: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润城第一大道5幢3107号。
法定代表人:蔡仕军。
被执行人:张勇,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云01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万元及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1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张勇提供质押的云南佳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775万股股份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14385元,由被告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昆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云南赛肯贸易有限公司、张勇名下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琼人民陪审员员榕
人民陪审员 罗 利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