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871号
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与安康路交口处非常天地大厦A幢6层A717室。
负责人:徐永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
法定代表人:曾剑峰。
被告: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大理石加工展销基地B-1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71元,减半收取10885.5元,由原告上海圣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和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