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南国城大理加工展销基地B-1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1346566689。
法定代表人:张榆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2901518929914N。
法定代表人:杨文,职务主任。
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901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36017.31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7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账户,其名下无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到大理市××、大理市××工业园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大理市××镇××室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票传唤及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文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周小燕
审判员 田艳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景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