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61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4631008G。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莲,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然,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市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591843。

法定代表人:王清安。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钰涵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