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6589号

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市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591843。

法定代表人:王清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非洪,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庆吉,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汇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8层B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1258J。

法定代表人:杨玉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厦门汇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汇石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61元,减半收取计15680.5元,由原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一心

审 判 员  李柳红

人民陪审员  林寿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丹妮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