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建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231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市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591843。

法定代表人:王清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非洪,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建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建源•世纪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5369444Q。

法定代表人:吴杭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水旺、魏庆吉,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建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闽0583民初2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账号:35×××31)中的存款人民币850万元,期限一年。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实际控制金额4284969.6元。

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冻结其基本账户已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另行提供案外人王月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M0212014001)名下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05号606单元、607单元及607号1001单元、1002单元、1003单元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号、第0006649号、第0007615号、第0007616号、第0007617号】作为担保,发票价格合计人民币10029516元,案外人王月斌也自愿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泉州市建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被保全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置换现金不利于执行,故不同意被保全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并采取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保全方式。本案系财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本案泉州市建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银行账户并非本案讼争的标的,而是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定程度上会给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冻结,并变更保全标的,鉴于案外人王月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价格已超过保全金额,且案外人王月斌个人也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保全标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泉州市建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全标的物将不利于执行不予变更保全标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月斌名下的不动产【1.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05号606单元、607单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号、第0006649号;2.址在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07号1001单元、1002单元、1003单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号、第0007616号、第0007617号】,期限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账号:35×××31)中的存款人民币85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变更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王一心

审 判 员  曾海根

人民陪审员  黄春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筑银

书记员颜文靖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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