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8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市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591843。
法定代表人:王清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非洪,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幸福东路(建设局综合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5991624438。
法定代表人:陈英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辉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1元、执行费人民币96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4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但本院已对其账户进行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8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无法实施,后本院函请南安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阿克陶县英俊兄弟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但至今未能查获。
4.2018年12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39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
代理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