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492号
原告: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焦作科技总部新城(东区)2号楼1202号。
法定代表人:申有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拥军,院长。
原告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