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538号
原告: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申有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龙宇,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修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章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负责人:庞镇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旺,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修武县供电公司、第三人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