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910号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申请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慕志成,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申请人: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电厂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6770827G。
法定代表人:申有德,总经理。
申请人***、***、慕志成与被申请人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慕志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申请人***、***、慕志成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慕志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富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立俭
审判员 周长军
审判员 段爱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