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322某某与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322号
原告:***,女,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70017,住所地靖江市西郊公园北大门西侧。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