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昌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3558号之一
原告(案外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明星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被执行人):盐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兴建东路北、明星路东阳光丽度8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盐城龙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开发区农副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季月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张广清,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张宝球,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置业有限公司、盐城龙祥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张广清,第三人张宝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00元,减半收取78150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汉华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宗慧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华 佳
书 记 员  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