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必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执行人:**和,女,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执行人盐城**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联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登健
书 记 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