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302民初9805号
原告江西省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万宇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76666.67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9年9月16日,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被告万宇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3、判决被告广泰公司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万宇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万宇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律师费不是必要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泰公司为被告万宇公司提供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广泰公司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载明:“被告万宇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广泰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以实际划款金额为准;放款时间: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借款期限最后一日为借款到期日。若实际借款划转日与本协议该约定的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实际划转指定收款账户之日为借款起息日,借款到期日亦按照借款周期随之改变;借款利率为1.5%;逾期责任: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视为逾期,按年化24%支付逾期利息;协议还约定其他内容。被告万宇公司、广泰公司分别在借款栏、担保栏里盖章”。2019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汇入被告万宇公司账户借款款项1000万元,同日,被告万宇公司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借款后,被告万宇公司没有偿付借款本息。之后,经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一、被告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西省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9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60元,减半收取429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元47930,由被告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锡林
书记员  叶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