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民初19652号
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民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967274-2。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8702256X。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120元,共计5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