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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2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民初19652号

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民营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967274-2。

法定代表人:李东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林,江苏云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8702256X。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120元,共计5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