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3民初2186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建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海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富荣花园24号楼20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海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海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润斐